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為:“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 條件 應具備的條件為: 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的依法登記注冊的批準文件; C、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建議: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那里,說集體商標是不能轉讓的,這話是錯誤的?!都w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發生移轉的,權利繼受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很顯然,只要是商標,都是可以轉讓的。
集體商標(COLLECTIVE MARK),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的書式材料:
1.商標申請書應使用商標局指定的書式。
2.申請集體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按類申請(即1標1類1份申請的原則)。如果同一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跨幾個類,則需按商品或服務的不同類別分別提出申請。
3.每1個商標申請應當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并在商標申請書商標種類欄上注明商標是集體商標,同時附送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及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全文,并由申請人摘出要點,形成單一書式,一并報送商標局。
4.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易于粘貼,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5.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中文,并用打字機填寫。申請書上的申請日期、申請編號一欄由商標局填寫。
6.商標注冊申請人,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義一致。
7.申請人將商標圖樣貼在申請書“商標”框內,貼方的方向為指定方向。商標用字應當書寫正確、規范,不得使用錯字,停止命名用的異體字、不規范的簡化字。
8.填寫的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應按《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所列商品和服務項目填寫。若填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國際分類表中未列出,應附送說明書。(商品或服務項目多時,可另附紙填寫并標注說明。)
9.申請人按規定向商標局繳納申請與注冊的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