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科技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建立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成果轉化機制,現將《福建省企業重大科技成果購買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8月2日
福建省企業重大科技成果購買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建立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成果轉化機制,健全我省技術轉移體系,根據《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企業重大科技成果購買補助是指在福建省內(計劃單列市除外)注冊的企業,通過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和技術開發獲得高校、科研院所或國家級創新平臺的技術成果,單項技術交易額為200萬元(含)以上,并已在福建實施轉化所獲得的補助。
優先支持購買“雙一流”高校、國家級科研院所和國家級創新平臺技術成果落地轉化的項目。
第三條 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包括在福建省內(計劃單列市除外)注冊的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其中技術轉移機構是指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和經省科技廳評估命名的省級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是指經省科技廳授權設立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
第四條 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是指技術轉移機構,在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轉化成效顯著,以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按要求完成一定額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額所獲得的補助。
第五條 技術轉移機構開展技術轉移服務時應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書面委托合同將作為技術轉移機構促成技術交易佐證材料之一。
第二章 補助標準
第六條 企業重大科技成果購買補助標準為:按不超過企業對該項目實際支付技術交易費用的3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七條 技術轉移機構補助標準為: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和省級技術轉移機構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轉化,且技術交易(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許可、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成交金額達到一定額度以上的,按不超過技術交易成交金額的3%給予經費補助,每家機構每年獎勵額最高100萬元。
第八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補助標準為:省內單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每年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額達到2億元,給予補助5萬元,超過部分按不超過0.5‰給予補助,單個機構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補助申報
第九條 申請重大科技成果購買補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境內(計劃單列市除外)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軟件等行業企業規模參照工業企業)或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二)雙方簽訂的技術合同應依法認定登記。合同簽訂時間應在指南要求的時間內,成果已在福建落地轉化,屬于技術轉讓、技術許可且已取得較好社會和經濟效益的優先予以補助。
(三)技術交易雙方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關聯交易。
(四)符合申報指南規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條 申請重大科技成果購買補助的申報單位,根據年度申報通知,在線填報《福建省企業重大科技成果購買補助申請書》,并掃描上傳有關附件材料,包括:
(一)體現主營收入的企業上年度利潤表(加蓋企業財務章)或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證書(電子證照)。
(二)經依法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掃描件、實際支付的技術交易費用憑證,包括銀行收付款憑證、發票等。對申請購買專利補助的項目,應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或專利權轉移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復印件。
(三)成果已落地轉化及已取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證明材料。
(四)技術交易雙方無隸屬關系,以及不存在關聯交易的承諾書。
第十一條 申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的申報單位,根據年度申報通知,在線填報《福建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申請書》。技術轉移機構須提交上年度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轉化項目清單,并上傳經依法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掃描件、促成技術交易佐證材料(書面委托合同或在技術合同中注明技術交易促成機構)等。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如實申報,如有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取消項目申報資格、追繳補助資金等。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直有關部門作為推薦單位,應在核實的基礎上,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推薦??h級單位申報補助經縣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上報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再匯總統一推薦。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逐級由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上報推薦。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省屬企業也可由其省直主管部門推薦。
第四章 評審與經費下達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對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并通過形式審查的重大科技成果購買補助申請,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核實和專項審計。
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提交的補助申請,由省科技廳負責審核,必要時咨詢專家。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根據當年經費額度,結合申報的數量統籌確定補助金額,下達補助經費。
第十六條 以上各類補助均屬后補助方式,無需簽訂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
第十七條 補助經費由獲得科技成果購買補助的企業統籌用于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后續活動,或由獲得補助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統籌用于機構的運行,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技術轉移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有關企業重大科技成果購買補助管理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科技成果購買補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閩科計〔2015〕39號)同時廢止;有關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管理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閩財教〔201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