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寧德市質量獎評審(以下簡稱質量獎),確保評審過程科學、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寧德市質量獎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引用文件和評審依據
《寧德市質量獎管理規定》(寧政文〔2011〕254號)
GB/T19580-2004 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GB/Z19579-2004 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GB/T19000-2008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則以最新版本為依據。
二、總則
1. 質量獎以GB/T19580-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作為具體評審標準。
2. 質量獎授予在寧德市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于領先地位,對寧德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
3. 質量獎的評審遵循企業自愿申請、市場評價、好中選優、不收費和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4. 質量獎每2年評審1次,每次授獎總數3個,有效期為4年,期滿后可重新申請。
三、申報程序和要求
1.發布通知
2.組織申報
2.1 申報原則
質量獎的申報遵循企業自愿的原則。
2.2 申報基本條件
申報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2.2.1在寧德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從事生產經營5年以上,擁有自主品牌。
2.2.2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經營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先進,已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質量管理工作成績顯著,處于國內或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2.2.3努力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國際競爭力,加強綠色、節能、環保、生態型產品自主品牌建設,其主導產品和服務優于國家(行業)先進標準要求。
2.2.4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居國內同行業前列;必須是依法納稅,且4年內無稅收違法行為發生的我市納稅大戶。
2.2.5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2.2.6獲得縣(市、區)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之一推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市質量獎:
2.2.7不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保、安全生產、能源、質量安全等政策要求的。
2.2.8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的。
2.2.9近4年有重大的質量、安全生產、環保、特種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的質量安全投訴。
2.2.10近4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2.2.11有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申報質量獎的企業須具備的其他條件由市質評辦根據寧德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在申報通知中提出。
2.3 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2.3.1組織概述(簡介)。內容要求見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附錄B,字數限3000字以內。
2.3.2自我評價報告。企業對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的要求,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逐條用事實和數據進行評價說明,必要時可使用圖表,字數限6萬字以內(含圖表)。
2.3.3《寧德市質量獎申報表》。企業應按申報表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如實填寫完整。
2.3.4證實性材料。企業應提供與申報表內容相關的證實性材料。
2.3.5社會滿意度自評材料。企業應提供近3年的社會滿意度自評報告并提供本企業的客戶分布情況、主要客戶名單及聯系方式。
其中2.3.1、2.3.2(裝訂成冊),2.3.3、2.3.4、2.3.5(裝訂成冊),需提供一式三份的書面材料和一份包含以上內容的電子文檔(光盤)。
3.資料報送
3.1 企業申報材料由所在地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接收、上報市質評辦。申報材料需經所在地的質監、經貿部門簽署意見,并經縣(市、區)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之一推薦。
3.2 申報材料應在通知規定時間內上報至市質評辦,上報截止期后,市質評辦不再接收受材料申報。
四、評審程序
1.資格審查
1.1 市質評辦組織人員對各縣(市、區)推薦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1.2 市質評辦向質監、工商、環保、安監、統計、稅務、檢驗檢疫、人民銀行和行業主管部門等了解和核實申報企業合法生產經營的情況。
1.3 在材料審查和了解核實的基礎上,市質評辦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名單。
1.4 市質評辦將企業申報材料中所填報的具有可比、共性、可監督和相對透明的指標通過《寧德市人民政府網》和《寧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并進行社會滿意度測評。
2.資料評審
2.1 市質評辦按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的組成情況,從評審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中隨機抽取數名,分行業組成資料審查組并確定各評審組組長。
2.2 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檢查核對評審材料的完整性(包括組織概述、自評報告、申報表、證實材料等),對每個企業的申報材料分別進行獨立評審與合議評審。
2.2.1獨立評審。由評審組組長指定評審員獨立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記錄有關情況。
2.2.2合議評審。由評審組組長召集全組評審員對獨立評審意見進行討論,對企業按評審標準進行打分,并進行評價,形成資料評審報告,提出推薦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名單。
2.3 市質評辦綜合各評審組的意見,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企業名單。
3.現場評審
3.1 組建現場評審組和監督檢查組。按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企業或組織的行業組成情況,從評審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織若干個評審組和監督檢查組并確定各組組長。各現場評審組一般由5-7人組成(其中至少應包括1名熟悉本行業的專家)。
3.2 開展現場評審。各評審組按照現場評審的程序和標準要求,對企業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程序包括:
3.2.1編制現場評審計劃
3.2.1.1 由評審組組長負責編制本評審組承擔評審的各企業的現場評審計劃;
3.2.1.2 現場評審計劃編制完成后,評審組應與受評審的企業進行溝通并得到其確認;
3.2.1.3 現場評審計劃經市質評辦批準后方可實施。
3.2.2現場評審前準備
3.2.2.1 評審組組長召集全組評審員召開現場評審預備會,明確現場評審的要求和評審組成員的分工;
3.2.2.2 各評審員根據評審組組長的安排分別編制現場評審檢查表,并經評審組組長審核后實施;
3.2.2.3 評審組準備好其他實施現場評審所需的記錄表和文件。
3.2.3實施現場評審
3.2.3.1 召開首次會議。參加對象為評審組全體成員和組織的中層以上領導,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
3.2.3.2 現場調查。評審員按照評審標準和指南、現場評審計劃、現場評審檢查表,進入申報企業的各個現場,調查了解企業的績效,獲取相關的信息和證據,并記錄在現場評審檢查表上。記錄的信息和證據應真實、準確、可追溯。
3.2.3.3 召開評審組會議。評審組組長應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評審組會議,溝通現場評審的情況,掌握各評審員的評審進度,研究解決評審中的有關問題。
3.2.3.4 與高層領導溝通?,F場調查結束后,評審組應與組織的高層領導進行溝通,反饋現場評審情況(包括取得的績效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并聽取組織高層領導的意見。
3.2.3.5 形成現場評審報告?,F場評審結束后,評審組組長應組織全組評審員進行合議,根據現場評審過程獲取的信息和證據,對企業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情況逐條進行評分,在此基礎上,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3.2.3.6 召開末次會議。參加對象為評審組全體成員和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會議由評審組組長主持。
3.2.4提交評審報告
3.2.4.1 各評審組完成所承擔的企業的現場評審后,評審組組長召集全組評審員研究提出本次評審的企業評審報告。
3.2.4.2 各評審組在結束所有的現場評審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由組長將現場評審報告、相關評審記錄提交給市質評辦。
4.整改
市質評辦組織申報企業對評審組提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改進方案,并提交整改情況報告(15個工作日內)。
5.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組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對經現場評審的企業進行監督抽查,向市質評辦提交監督抽查意見。
6.企業高層領導答辯
圍繞對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的理解、導入卓越績效的動機和成效等內容組織開展企業高層領導答辯。
五、審查表決
1. 市質評辦將申報企業現場評審報告、綜合得分排序以及與申報評審有關的材料報市質評委審定。
2. 組織召開市質評委全體會議。各評審組長到會介紹現場評審情況以及評價企業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成熟度;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委員會成員對建議擬獎企業的全部材料進行審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確定擬獎企業名單,需五分之四以上評審委員會委員參加會議,且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六、審定公示
1. 市質評辦在《寧德市人民政府網》、《寧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和《閩東日報》上對建議擬獎的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
2. 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根據提供的可查證據由市質評辦核實并報市質評委進行再次評議確定是否列入建議授獎名單。
3. 公示結束后,由市質評委將建議授獎名單報市政府審批。
七、批準公布
1. 由市政府批準寧德市質量獎獲獎的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2. 由市政府對獲得寧德市質量獎的企業進行表彰,并頒發獎杯、證書和獎金。獎金為每家企業20萬元。
八、附則
1. 本細則由寧德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2.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